闽环保总队〔2010〕59号
各设区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的通知》(环办函[2008]906号)的要求,我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必须统一换发新版执法证。由于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在换证工作中出现了录入系统信息不完整或错误,导致未通过环保部的审查;旧证回收不及时,不能加盖环保厅钢印;个别旧证遗失,未及时申请补办等原因,至今仍有不少环境执法人员未换发新证,影响到环境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尽快完成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认真细致填报个人信息。各设区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把换发新证作为规范环境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指导协调本级和辖区内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换证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审核、录入和督促指导工作。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境执法人员信息录入和旧的执法证收回工作。信息录入要严格按照“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规定,认真细致的填写,避免录入的信息缺漏或错误被退回重新填报。请所有还未换发新证的环境执法人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对不完整或出错处进行更正,重新录入。
2.统一收回旧的执法证。由于各地在收回旧证工作中没有按总队通知要求统一进行,导致拟颁发的新证不能及时加盖省环保厅钢印。为避免零星收回旧证影响换发新证工作,要求未上交旧证的按照2010年8月11日、2010年9月11日、2010年10月11日三批次上交。请各设区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尽可能不影响环境执法人员执法的基础上,统一收集并邮寄至总队办公室。各申请新证的执法人员,在确认完个人信息无误并通过环保部审核后,及时将旧执法证上交到支队。逾期总队不再受理零星上交的旧证。
3.旧证遗失人员,由当地环保局提交遗失报告并盖章,寄至总队办公室。
联系人:江楷灵 0591-28379836
黄焱彩 0591-28379819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监察 执法证 通知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