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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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环保〔2011〕244号
莆田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各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全面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9月28日起施行。我局已于6月29日转发了《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1〕14号)。近2个月来,预案管理工作进展不大,离上级要求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环保部门的应急预案没有及时修订并组织演练,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制定预案并到环保部门备案。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办法》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各县区环保局、市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把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县区环保局要结合辖区内风险源分布、风险特征及《办法》要求,组织人员及时对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三、各县区环保局要认真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工作,定期组织预案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四、各县区环保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等工作,着重推进重点环境风险源如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制革、重金属等行业的预案管理工作,要将预案备案工作作为企事业单位投入试生产、环保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市环保局负责市管企事业的预案管理工作,县区企事业单位的预案管理工作由县区环保局负责。国控、省控企事业单位向省环保厅备案。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应急 通知
抄送:省环保厅
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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