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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时间:2011-05-08】 【作者:来源:】 【阅读: 次】 【关闭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各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单位:

现将环保部印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工作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对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委托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定期做好检测设备的自校和内部检测线的比对,按国家标准规范实施尾气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二、自201011日起,所有新申请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以及申请延续或变更的单位,按照《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表(表格可从省环保厅网站www.fjepb.gov.cn首页“资料下载”中下载)及相关材料。已取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在原委托有效期期满时,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复审并委托。

三、各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单位要对照《管理规定》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可从省环保厅网站www.fjepb.gov.cn首页“资料下载”中下载查询)的要求,查找存在的不足,认真整改。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

 

 

 

                    二ΟΟ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环保检验机构  管理  通知

抄送:省质检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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