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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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实现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订的《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莆田市人民政府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
一、2015年莆田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化学需氧量8.6%(其中工业加生活8.3%、农业9.2%),氨氮9.1%(其中工业加生活8.9%、农业9.5%),二氧化硫12.2%,氮氧化物28.0%。其中,2013年各项减排比例要达到2015年减排目标比例的60%以上。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污染减排负总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总量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按期完成。
1.分解减排目标责任
将污染减排目标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1年底前将总量减排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减排项目分解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每年度制定实施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期关停审批(核准)新扩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技术改进形成的水污染物削减量要占工业水污染物新增削减总量的20%以上。
3.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整合提升
对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新上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在企业或行业内新增削减量中调剂,确保行业增产减污。
4.加大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
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湄洲岛旅游度假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仙游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在2011年底前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其他由市、县自行设立的工业区要在2012年底前实现集中治理。已实现集中治理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完善管网,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开展造纸、印染、皮革、化工、食品饮料以及其他重点排污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提高水回用率,2014年底前单位产品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比2010年下降50%以上或者达到清洁生产二级水平以上。
5.严格落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
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不设置烟气旁路;湄洲湾电厂、英博雪津热电站和其他现有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烟气旁路必须全部实施铅封,并按要求拆除(封堵);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2011年底前全部实施自动添加脱硫剂。
新建火电厂必须同步采用低氮燃烧工艺并建设脱硝设施;现有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要在2013年底前通过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实现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其中湄洲湾电厂1台机组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
6.实施非电锅炉(炉窑)减排
新建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炉窑)等要同步实施脱硫,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烟气脱硝设施。
2013年底前,所有煤矸石砖瓦窑、玻璃生产线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者改用清洁燃料,莆田日晶玻璃制品公司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其他非电燃煤(重油)锅炉(炉窑)也要实施脱硫或者改用清洁燃料;已建脱硫设施要确保稳定运行、废气全面治理。
规模大于20蒸吨的燃煤(重油)锅炉(炉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建设脱硝装置。
加大集中供热力度,集中供热范围内企业燃煤锅炉要限期拆除。
7.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
2013年莆田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仙游县城达到80%以上;2015年莆田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仙游县城达到85%以上。
及时新、扩建并投运市县污水处理厂,莆田市区三期、仙游二期、仙游枫亭二期、荔城二期、荔城三期、秀屿二期、秀屿三期、湄洲湾北岸二期、湄洲岛二期等新、扩建污水处理工程要按期建成投运。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完善雨污分流系统,提高进水浓度和负荷率,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大力开展再生水回用工作。
木兰溪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其他地区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列入农村连片整治的集镇,要分期分批在2015年底前因地制宜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莆田四城区内所有建制镇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规范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防止二次污染。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8.大幅度削减畜禽养殖排放量
科学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2013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者实现生态种养,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废水达标排放或农田回用零排放等;或者通过改进养殖方式减排,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大力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加快实施综合治理或者改进养殖方式。
9.强化机动车减排
按要求淘汰黄标车;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制定分年度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国四机动车油品替代工作。2012年底前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10.增强减排监管能力
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配备先进完备的监测、执法装备,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各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2年底前、2015年底前达到国家中部、东部标准化建设相应标准,80%以上的市县环境监测机构要在2015年底前通过标准化验收。强化污染源监管和减排核查督查,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任务。提高机动车和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为对莆田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福建省人民政府、莆田市人民政府各保存一份。
福建省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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